葛均波:抢救心源性猝死,亟须国家立法
2016-03-17 09:32
内 容:近年来,随着公共卫生服务建设不断加快,医疗国际化接轨程度逐步提高。在公共场所设置并合理应用自动体外除颤器(一种易于操作、稍加培训既可熟练使用、类似“傻瓜相机”一样的心脏猝死现场救生设备,以下简称AED)方面,无论从配置规模、人员培训、公众宣传还是相关立法都存在极大的不足和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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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D的应用水平,能够反映出国家医疗卫生的现代化程度。提高AED配置力度、加强救援培训、设立相关法规,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能力和生活质量、提升国内外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背景数据:每年猝死50余万人,救命需“黄金三分钟”
2006年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研究结果提示,我国每年心源性猝死(SCD)的人数约54.14万,相当于每分钟就有1个人死于SCD。其中90%发生在医院外,发病后10分钟内得不到有效抢救就会死亡,抢救成功率不到1%。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0年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为55,225人;传染病死亡人数为15,257人;火灾死亡人数为1108人。由此可见,死于心脏猝死的人数远远高于其他事故死亡人数,已经成为危害我国国民生命的一大杀手。
我们知道国内所有的汽车必须强制安装安全气囊,但这并不是说每个安全气囊都会用到,安全气囊是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保护措施之一。我国每年心脏猝死人数远超因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但相应的预防保护措施(公共场所配置AED及普及心肺复苏术)却极为落后。
心脏猝死发病率近年呈增加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进入本世纪以来先后有几十位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及重要人才死于心脏猝死,使党和国家遭受了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包括在2012年11月25日,歼-15研制现场总指挥罗阳同志在航母上指挥测试舰载机工作中突发心脏猝死去世,年仅51岁,习近平主席对此评价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损失。
还有在2014年12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同志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猝死去世,年仅47岁,使我国法治的进步、法律界改革工作遭受了重大损失。此外,近年来因心脏猝死去世的著名人士包括陈逸飞、谢晋、马季、古月、吴征等。
其实,心脏猝死并非无法抢救。SCD最佳抢救时间和方式是在事件发生的最初3~5分钟进行心肺复苏术(CPR)和除颤,每延迟1分钟其生存率就下降7%~10%,因此被称为猝死救命的“黄金三分钟”。由于目前我国120急救系统平均城区内到达时间超过10分钟,结合我国心脏猝死流行病学调查与趋势,在我国广泛普及公共除颤刻不容缓。
二、国际经验:AED+心肺复苏抢救成活率提高数十倍
面对这一威胁人类生命的重大公共卫生难题,1994年美国伦纳德(Leonard)教授提出在公共场所应用AED的概念。1996年美国心脏协会专家组正式发表 “Public Access Defibrillation”(公共除颤)的建议。同年,美国心脏协会与美国国会就取消非专业人员不能使用AED的法律约束共同提案,历经多次修改最终于2000年形成法律条文。
目前,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除颤已得到广泛普及。美国政府每年提供3000万美元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实施除颤(PAD)”计划,英、德、法、日等国政府也大力予以支持,AED逐渐应用于专业及社会公共场所。2014年的相关资料显示:全美AED社会保有量已从最初的数万台增加到100多万台,凡急救车5分钟内无法到达的场所全部依法设置了AED,全国受训人员接近1亿人次;日本从2004年开始在全国普及公共除颤,全国AED社会保有量已从最初的9730台增加到63.6万多台,政府机构、学校、社会公共场所、各办公楼宇、工厂的公共除颤普及率已达100%,全国受训人员高达6千多万;我国台湾地区从2008年开始普及公共除颤,2012年底台湾地区卫生部门修改《紧急医疗救护》规定,公共场所都应配备AED,万一使用救人仍回天乏术,使用者也不负刑责。目前全省公共场所AED设置量已10200台,受训人员超过200万。
从救治效果来看,2010年日本总务厅编制的《被发现心脏猝死者获救后一个月的状况》显示:当即实施心肺复苏和AED电除颤的抢救成活率则高达45.1%,社会回归率也高达38%。与目前我国同类数据相比提高了数十倍!由此可见,通过普及公共除颤,同时利用心肺复苏和AED早期电除颤两种手段对心脏猝死者实施现场抢救,将极大提高患者的成活率和社会回归率。
三、我国现状:数量少,不会用,不敢救
2006年起,伴随国外公司向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捐赠AED,公共除颤的概念开始出现在我国。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奥组委进口了数百台AED,设置在首都机场第三航站楼和奥运场馆(据媒体报道之后已不见)。也有部分设置AED的安置设备被锁起来了,一旦发生意外将严重影响救治流程。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只有北京、上海、重庆、沈阳、杭州、哈尔滨、海口、大连等城市在外国人经常出入的体育场馆和国际机场候机厅、上海地铁站等公共场所设置了总数合计不过500台AED,与此对应的受训人员数量不超过数万。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机构较早在国内开展AED推广工作并试点,包括中国红基会爱必递基金主办的“让生命复苏,我能你也能”等公益活动。但在推广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阻力。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资金匮乏、意识薄弱、因相关人才不足导致培训工作和设备维护不到位等状况,使得全国大部分公共场所设置的AED几乎未得到有效利用。据报道2010年首都机场发生22起心脏猝死事件,因现场无人会使用AED对心脏猝死旅客进行及时除颤,最终导致旅客生命丧失。直至2014年11月25日,海口市美兰机场在普及公共除颤后的3个月,成功救活一名突发心脏猝死的青年旅客,成为我国公共除颤的第一个成功案例。
另外,医疗救护员(非医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现场心肺复苏等,但没有相应的免责条款。因此,社会公众实施抢救存在极大顾虑,使得AED设备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电击除颤属于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医院医生使用的电击除颤设备,该设备在CFDA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中明确规定必须是医务人员使用;另一种就是自动体外心脏除颤器(AED),AED在CFDA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中明确注明,可以由经过急救培训合格的非医务人员使用。国家卫计委将AED使用定性为“现场救护”,所以急救现场由急救培训合格的非医务人员使用AED不属于普通“诊疗活动”。因此非医务人员使用AED进行急救是合法的,但缺少“直接免责”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非常不利于AED在国内快速推广应用。上海世博会召开前因为这一原因最终放弃在世博园区设置AED,在世博会期间发生的10多例猝死病人都未能及时救治。反观日本爱知世博会发生5例心脏猝死经抢救4例患者存活下来。
四、改进方向:大力推广AED,积极推动立法
从生命救治的角度,AED+心肺复苏如能在全国范围逐渐普及,将每年减少超过10万人次的心脏猝死死亡,这对于政府而言责无旁贷。从经济的角度,依据日本2010年的相关数据推算,如果我国公共除颤普及程度能够达到日本同期水准,可每年为国家节省大约600多亿元的因工死亡赔偿金。而全国300万台AED的投资额不会超过这个数字。而且目前国内AED市场需求量很小,市场几乎被国外产品占领,如果我国的公共除颤普及程度达到日本2014年的水平,全国AED的社会保有量将达到550多万台,每年需要更新的AED数量就近70万台,如此大的市场需求量会带动我国AED相关技术的进步,并促使我国AED产品趋于成熟,逐渐进入国际市场。并预计会为社会提供数万个就业岗位,每年创造出几百亿元的工业产值、上千亿元的服务性销售收入。
另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上海、杭州、大连等城市均在当地“两会”提案中出现过普及AED的相关提案。如农工党杭州市委会递交的《完善杭城AED配置提升院前急救能力》,以及大连市政协常委杨延宗递交的“公共场所实施自动体外心脏除颤器救治项目”等。然而这些当地的政协提案即使得到重视,当地政府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存在诸多限制。因为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法律形式规范了立法权限的分工。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只有在不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才可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地方无权制定与其相抵触的法规规章。
因此,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医药卫生界委员的代表,我们郑重地提出希望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现行规定,参考国外相关法律条文中“抢救实施者予以免责保护”的原则,考虑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或者修订现有的法律条目。为发挥AED更大作用,明确对受培训者颁发急救证书,使其行为合法化,免除抢救实施者在应急情况下实施除颤导致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使之抢救行为受法律保护。此外,立法还应对学校和运动场等公共场所配备AED、使用的宣传和培训等要有强制要求。
五、具体建议
1. 政府主导。直接由政府进行顶层设计,借鉴国际经验,由卫计委组织专家组参与讨论,结合“十三五”规划全面制定《十三五中国AED推广计划》,定义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AED覆盖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由卫计委组织实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指导当地卫计委具体执行。根据AED覆盖普及要求,分不同阶段完成包括资金规划、配置数量、培训体系、认证体系等内容。
2. 招募大学生志愿者。从长期来看,一方面要在总体上增加AED数量,参考国外经验选择在人流量较多的公共区域多安置AED。另外一方面,需要更多的志愿者掌握心肺复苏及AED使用的技术。而技术的普及,不能仅仅依赖自发参与的志愿者,还需要主动招募。
大学生无论从教育程度、积极性各方面都符合志愿者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大学扩招因此建议联合教育部和团中央,在各高校开展AED志愿者招募培训,既能在高校本身普及AED摆放(目前上海交通大学有较为成功的经验),又能培养一大批合格志愿者。
3. 全国范围宣传。心肺复苏+AED使用是针对SCD的有效救治手段,但目前广大人民对其的知晓率和正确认识的比例非常低。而广大民众知晓率的提升,对于做好急救自救、互救非常重要,这就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好大范围的宣传工作。建议由卫计委联合宣传部门和媒体,制作多种形式的AED宣传材料,作为公益广告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站等不同类型媒体广泛宣传,通过多途径向大众普及公共急救基本知识。
4. 法律完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志愿者(非业务工作者)急救时使用AED是合法的。但使用后患者如果情况恶化甚至死亡,法律上未明确志愿者是否需承担责任。因此呼吁由卫计委组织成立专家组,邀请法学专家共同参与,商讨AED应用的法律责任问题。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卫计委递交全国人大立法机构,推动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或修订计划。最终实现公共场所猝死急救相关法律的完善。